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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女生与家人争吵后跳楼身亡,家属索赔物业、消防60万

    2025-10-14 16:30:43 环球网

    无证据证实三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7号楼18层至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派出所对小张制作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动跳楼死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张某在晚上9时后自行前往楼顶跳楼,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三在读学生,其认知水平足以判断从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即使事发时7号楼天台未设置提示坠楼风险的安全警示标志,亦不会导致张某忽略天台坠楼危险的存在,其死亡结果是其主动追求的结果,与某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楼顶排气管道是整个建筑的一部分,楼顶天台四周防护墙高度也符合国家标准,围墙高度以张某年龄,无需借助排气管道亦能攀爬至围墙上,不能据此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私自乱建乱搭。因此,原告主张某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