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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童男遭3名妇女轮流虐待,致性功能完全丧失,为何不构成QJ罪?
2026-10-22 10:03:42 粥粥
首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人身权利,将男性排除在外。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所以在刑法实践中,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无法认定为该罪。
更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该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及对象。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周某勇作为16岁的未成年少男,被3名妇女以灌酒、下药的方式,轮流虐待侵害,被迫与她们发生关系。其人身权利遭到严重损害,导致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这种犯罪行为情节十分恶劣。但是,对3名犯罪嫌疑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这对于受害人是否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