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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诈骗百万后,“产后大出血”治疗中躺病床参加庭审,想“以孕避刑”
2026-10-28 08:53:12 央视新闻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赵亚迪:鉴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主观恶性加深,虽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同时,对其诈骗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

△法院补充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律的人道善意,不能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
赵亚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也作出相同规定。关键在于,这个条款表述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怀孕或哺乳本身不自动产生暂予监外执行效果,是否适用须经法定程序审查、由司法机关决定。制度初衷是保障胎儿或哺乳期婴儿权益,而非宽纵犯罪。
唐丽珺强调,法律的人道善意,绝不能成为逃避刑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