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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探杭州“假装上班公司”:包月有“全勤奖”,老板称不愿客户变成真上班,拒绝做违法违规的事

    2026-03-23 10:01:11 极目新闻

    对于以“假装上班”为名出租办公资源的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友浪认为,一些中小企业将闲置办公资源灵活出租,本质上属于办公共享经济的衍生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他看来,“假装上班”公司可以尝试转型升级,例如,尝试灵活就业服务、自由职业者支持平台或创业孵化器等更具社会价值的新型模式。

    基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的灰色业务,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除社保代缴外,出具虚假实习、在职收入证明、配合演戏冒充就业、伪造工资流水均属高风险违法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企业证明文件可处拘留、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印章、批量出具虚假证明涉嫌刑事犯罪;协助虚构就业身份骗贷、骗补等,还可能构成共同违法犯罪,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赵良善认为,这类企业租赁工位需明确场地租赁关系、非劳动关系,不签署劳动合同、不提供身份证与银行卡代办、不参与任何虚假证明与演戏行为;签订规范《工位使用协议》,明确费用、租期、退费规则与禁止行为,付款走对公账户并留存凭证;不从事违法活动,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发现违规操作立即终止使用并留存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至于可能发生的使用者在办公场地内打架受伤、合作纠纷等情况,场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安保、劝阻、报警、救助义务则无过错不担责,未尽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仅能约定使用者自负行为责任、场地方不介入私人纠纷,无法完全豁免法定责任。

    赵良善建议,开办此类共享工位公司,需注册办公场地租赁、共享办公服务等合规经营范围,确保注册与经营地址一致、证照齐全公示;合同明确租赁服务关系,严禁虚假证明、社保代缴、代走账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责任条款;落实实名登记、全程监控、消防与安保管理,履行场所安全管理义务;宣传仅聚焦工位租赁服务,不涉及“假装上班”等违规表述,坚守合规底线稳健经营。

    (本文图片均由极目新闻记者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