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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6-01-22 21:56:42 澎湃新闻
财经记者陈某某在其供职媒体刊发某上市公司相关报道后,却遭人发文诋毁侮辱。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某将该上市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蓝某某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报道的内容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與论监督权利的行为,其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案涉文章尚未删除,但多数内容已被屏蔽。
此外,雁塔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蓝某某系案涉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案涉文章存在侮辱性内容,侵犯了该记者的名誉权。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及蓝某某删除案涉文章;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