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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6-01-22 21:56:42 澎湃新闻
上述文章的内容是否为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微信公众号并未实名认证,但通过该公众号过往发布的相关署名文章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蓝某某系案涉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蓝某某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尚无证据佐证该公众号由被告公司授权运营、体现公司意志,蓝某某亦未举证发布文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但是,基于蓝某某身份的知名度与公开性,有理由认为其身份与被告公司存在较高关联性,且案涉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目的在于反驳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公众号非公司所有、文章非公司发布”,但公司在明知案涉个人公众号身份与公司存在关联,且多次发布与公司相关文章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