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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6-01-22 21:56:42 澎湃新闻
一审时,被告蓝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后,由于无法联系到蓝某某,故法院于日前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等。1月22日,陈某某表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但因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尚未生效。
记者起诉上市公司及创始人名誉侵权
本案案涉上市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创立于1996年,创始人为蓝某某。蓝某某长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2023年11月卸任,公司现任董事长为蓝某某的妻子陈某。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2024)陕0113民初316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系某财经媒体记者,2021年至2024年,陈某某通过电话采访某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分析该公司对外公开的年度报告获取素材,撰写了多篇关于该公司的财经报道。
2024年3月,微信公众号“蓝某某博士”刊发《记者陈某某(注:原文为实名)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陈某某认为,该文章系该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蓝某某发布,而文中针对陈某某的不实措辞严重贬损其名誉,故将该上市公司及蓝某某诉至法庭。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案涉微信公众号并非该公司的公众号,公司有自己的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案涉文章并非公司撰写和发布,其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