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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6-01-22 21:56:42 澎湃新闻
被告蓝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被告被判共同侵权
就原告陈某某曾采写发布的8篇涉及被告公司的财经新闻内容,是否存在被告公司认为的“虚构、误导、失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报道的内容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與论监督权利的行为,其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就案涉文章《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是否构成对原告陈某某名誉权侵权。法院认为,该文存在“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多次发布与事实不符、误导性很强的新闻报道”“无良记者”等指向性、侮辱性的内容,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该案涉文章阅读量达1782次,留言区出现负面评论,且股吧平台亦出现“无良记者诋毁企业”的转载评论,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结果。案涉微信公众号刻意在文章中使用“无良记者”“歪风邪气”等侮辱性词汇,并通过加粗字体突出强调,系对原告进行的直接侮辱。被告蓝某某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利用其公众地位扩大文章传播范围与公信力,放任原告负面信息扩大,主观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