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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6-01-22 21:56:42 澎湃新闻
本案中,案涉文章主文存在侵权内容,且文章后的留言存在贬损、诋毁原告的言论。留言需由公众号后台进行筛选后才能对外显示,所发布的留言阅读量较大,足以使读者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微信公众号发布《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系被告蓝某某及被告公司共同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案涉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案涉文章,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刊登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陈某某名誉;此外,法院还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陈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
澎湃新闻记者 吕鑫